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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   会员
(摘自《中华全国艺术家协会章程》)

第十五条 
本会的会员种类:团体会员、专家会员、专业会员和普通会员。

第十六条
凡赞成本会《章程》,合法经营艺术类商品及出版物、艺术教育的各类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,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,由团体法人(负责人)申请,报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,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
第十七条
凡赞成本会《章程》的全球各地区艺术家、艺术机构的专业权威人士和在艺术创作、艺术表演、艺术评论、艺术研究、艺术编辑、艺术交流、艺术普及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并年满18周岁(含),符合入会条件的人员,由本人申请,两名本会会员介绍,或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推荐,报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,可成为本会专家会员。

第十八条
凡赞成本会《章程》,热爱艺术事业,已取得各地权威机构认可的专业文化艺术工作者或各艺术院校学生,艺术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,艺术品制造企业的负责人、技师,专业杂志、报刊的艺术评论员,广大艺术爱好者、工作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士,由本人申请,报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,可成为本会专业会员。

第十九条
凡赞成本会《章程》,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,自愿接受本会各项指导的艺术爱好者,由本会会员介绍,也可经各地艺术组织推荐,向本会提出申请,报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,可成为本会普通会员。

第二十条
会员有遵守本会《章程》、执行本会决议、参加本会活动、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、交纳会费的义务,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,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、批评和监督权,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。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。

第二十一条
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二十二条
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、法规或本会《章程》,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,可给予批评教育、暂停会籍、直至取消会籍的处分。凡因调离文化艺术工作岗位并长期不从事艺术活动者,本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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